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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系列

博鱼体育虚开高发不止是专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是重灾区

发布时间:2023-11-07 17:29:08

  博鱼体育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以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类型的凭证同样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征,操作起来也更加的便捷,这也就延伸出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成为虚开的重灾区。涉嫌犯罪的,常以“虚开用以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立案追诉。本文以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00余万案例为例,探讨“虚开”与“偷税”的处罚标准差异以及行刑衔接。

  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博鱼体育,成立于2004年12月27日,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生产经营期间,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负责公司整体工作;王某任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财务部工作。期间该公司合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561份金额达47918864.4元,虚抵进项税额6229452.12元,申报并缴纳税款451266.16元。

  2016年12月21日,罗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公司2016年1月至6月少缴增值税5778185.96元;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少缴的增值税5778185.96元认定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处罚款2889092.99元。

  2017年12月4日,罗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绿润公司限期缴纳税款874128.67元、罚款2889092.99元。2017年12月15日,罗田县国家税务局以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罗田县公安局。2017年12月29日,罗田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日,张某缴清绿润公司所欠增值税874127.67元,罚款未交。

  2020年7月14日,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湖北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绿润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博鱼体育,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单位绿润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为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降低农民税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对上述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的情形以及农产品征税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该通知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通过该种制度设计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在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民的同时,避免农产品收购企业没有进项抵扣从而转嫁实际承担的税负,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几经调整,目前针对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本案中绿润公司虚开包括委托收购员、以农户名义虚开收购发票、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发票,具体路径是(1)从农户处收购板栗、板栗米,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369份,发票金额36764471.01元,虚抵进项税额4779380.98元;(2)由个体商贩虚开农产品-板栗普通发票共计151张,虚发票金额7419393.38元,虚抵进项税额964521.14元;(3)接受郑州宏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2份,发票金额2015000元,虚抵进项税额261950元;接受河南省开封八斗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9份,发票金额1720000元,虚抵进项税额223600元。

  本案中针对绿润公司的虚开少缴增值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实践中,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虚开的金额进行处罚,如陇西县徵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2016)甘05行初30号)、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甘05行初31号),稽查局针对上述两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了顶格50万元的处罚。为何出现不同的执法处理标准,这需要从税务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虚开的行为进行分析。

  在我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外,曾被称为“四小票”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功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发票的虚开,其认定、定罪处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样的。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的处罚则根据开票方与受票方而有所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可定性为偷税,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开票方来说博鱼体育,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因《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则以《发票管理办法》上述相关规定进行5-50万以下的罚款。陇西县徵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陇西县辰宏药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中,徵鑫药业和辰宏药业公司在虚构农产品收购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又涉嫌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以《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虚开定性和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虚开”行为,定性“虚开”与定性“偷税”所面临的税务处罚依据及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条规定博鱼体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博鱼体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于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国税发[1997]134号的相关规定,定性偷税进行税务处理、处罚,但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以涉嫌“虚开”进行定性,如本案中对绿润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普票进行抵扣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处罚,移送以及检察院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为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定性的差异反映了我国税收实体法、征管法等规定与刑法就虚开认定标准的差异、以及立法概念未能统一、行刑衔接不协调问题的存在。“虚开”与“逃税”定性的差异,决定了涉嫌虚开的案件无法适用《刑法》两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绿润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案发后的补缴税款行为,法院认定属于退缴违法所得的补救行为,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严重面临被判处无期徒刑。我们建议,千万不要有只要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恙的侥幸念头,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同样面临最重可能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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